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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和候补委员 常务委员与委员区别常务委员和候补委员 常务委员与委员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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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及其委员会,以及的地方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2、第三条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3、如需延期或者提前换届选举,应当经上一级的委员会批准。

4、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5、第四条的地方各级代表,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额选举。

6、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委员会、副实行等额选举。

7、第五条选举应当充分发扬,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8、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9、第六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10、第七条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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