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合同是委托合同吗

法律分析:工程设计合同不是委托合同,是承揽合同。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

法律分析:设计合同是委托合同吗?法律分析:设计合同是委托合同吗?


法律分析:设计合同是委托合同吗?


法律分析:设计合同是委托合同吗?


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某建设单位与甲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属于(  )。

【】:A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是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性质是属于哪一类合同

法律主观: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设计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吗

设计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根据《中华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测试、检验等工作。因承揽合同的包容性极强,法律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一大类合同的规定,这是承揽合同与其他典型合同的一大区别。要确定一个合同是否承揽合同,基本方法是看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类型。比如在照相合同中,顾客有支付报酬的基本义务,对方有拍摄并交付照片的基本义务,自然而然就可以认定它是承揽合同的一种了。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因此,设计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2、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所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方要获得对方的给付,必须向对方为相应给付,故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

3、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与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概念,二者之间,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区分标准。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为给付时间的长短。承揽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时履行,因为承揽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此点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一样,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综上所述,顾客有支付报酬的基本义务,对方有设计的基本义务,设计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测试、检验等工作。

设计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

法律主观:

合同类型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证形式;鉴定形式;批准形式;登记形式。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595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属于( )。A.要式合同B.不要式合同

【】:A

在实践中,虽然不要式合同居多,但勘察设计合同是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特定形式——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所以认为是要式合同。D项从合同属于担保合同,不符合题意。

设计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吗

法律分析:是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时,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在于一方是为获得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工作成果,另一方则是为获得相应报酬。至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市场调查、分析等权利义务内容,应属于附带广告创意、设计、制作权利义务。因此该合同的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认定是一份承揽合同。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