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依据及计税方法
依据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依据及计税方法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建设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人取得水量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水的,应当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水量指的是从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等水体中取水或者引水的数量。
计税依据
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依据有两种:
取水量:从取得水量的单位开始计量,至使用水量计量点止,计量单位为立方米(m³)。 用水量:从取水量中扣除排放量、蒸发量等非使用水量后的剩余水量,计量单位同样为立方米(m³)。
其中,使用水的范围包括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农业用水、生态环境用水等。
计税方法
水利建设基金的计税方法如下:
取水费:按规定取水量征收,费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每立方米0.02元。 用水费:按实际用水量征收,费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每立方米0.01元。
征收对象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包括:
取得水量的企业和其他用水单位 取得水量的个人 以其他方式利用水的企业和其他单位
缴纳方式
水利建设基金通常由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等方式。
用途
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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