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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总则条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建筑法》《中华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在中华境内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3、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4、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设立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5、第四条通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主体)应当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质量和义务,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6、第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7、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质监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

8、(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设立的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三)受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和投诉,参与调查处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四)记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四)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录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其他工作。

9、第十条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和投诉,参与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三)记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确定的其他工作。

10、(一)检查工程质量主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1066 号段用于跨省/全国范围内经营性短消息类服务,3、补办程序管理位长 8 位,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分配和管理。

11、;(二)检查工程质量主体落实工程质量和义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制度情况;(五)检查工程防雷、抗震等情况;(六)检查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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