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哪些
行政许可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听证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法律主观:
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哪些
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哪些
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哪些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该审查行政许可的以外的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系指行政机关的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依法暂停其职务的行使的制度。任何行政机关都是生活在中的,关系的复杂性使其行使职权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其所处理的行政事务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尤其是在其出生地或者长期在一个地方、一个岗位任职的情况下,这种情况更为常见。从促进行政行为公正的要求看,行政机关应当与所处理的事务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这样才能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但是,如果因行政机关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有任何非直接的利害关系都要回避,将影响行政效率。实际上,有些非直接的利害关系也不一定影响行政行为结果的公正性、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因此,本条规定,听证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法律客观(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一、适用范围不同。《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是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听证申请范围的基本规定。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依申请而举行听证的范围为被处予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公民和被处予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知》规定,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对这些规定,我们还要再区分一点,就是:前两款是规定税务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范围,后一款是规定税务机关应申请而举行听证的范围。即,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本身有应申请而举行和税务机关主动举行两种。二、有关期的限规定不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有关期限的问题,《办法》有进一步的明确,第四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内组织听证。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是予以公告。也就是说,对于行政处罚事项(罚款)的听证要求,当事人必须在知晓后的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对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要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在知晓后的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内举行听证。而对于告知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的期限规定,两者是一致的,均为举行前的七日。三、举行听证方式的不同。《行政处罚法》和《办法》均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而《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也就是说,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法律排除了不公开进行听证的方式。《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而公开是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因此,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把听证过程对公众开放,接受监督,有利于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秘密是关系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直接涉及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也就是说行政许可可能涉及安全事项,如果对这些事项举行听证,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公开举行,是否会危害到安全?因此,对行政许可法规定,听证只能公开举行,似有疏漏,也值得我们进一步讨论。四、听证笔录的效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之规定,《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
是否有行政许可情况
(一)直接涉及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巨集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问题一:行政许可的概念是什么?有哪些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问题二:营业执照是不是行政许可?它和登记行为有何区别?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各级工商机关依据早已合法取得的颁发营业执照的行政许可权,对不确定的若干个市场经济组织及个人进行、颁发营业执照是在一“项”行政许可权下对不同对象的若干“个”实施行为。登记行为有很多种。如婚姻登记行为与不动产登记行为、公司、企业登记行为一样,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但是,行政机关的某些登记行为,如婚姻登记行为、公司、企业登记行为等,同时也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可以将之归入广义的行政许可。因为此种行政登记,是行政相对人实施相应行为或进行相应活动的必经前置程序或前提条件:公民不登记就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公司、企业不登记就不能营业,否则,行政机关可以予以取缔。此类登记显然不同于不动产登记等一般行政登记,相对人在登记前完全可以自由行为,如对相应不动产进行占有、等。正因为如此,对婚姻登记、公司、企业登记等具有一定行政许可性质的行政登记行为,可以和应该适应《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问题三:行政许可是什么意思??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伐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3、行政许可范围的确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问题六: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区别是什么?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力,它涉及 与市场, 与,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关系,涉及行政权力的配置及运作方式等诸多问题。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界定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一般而言,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对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则不产生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准予行政相关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在统一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之外的行政审批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即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 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 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 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问题七:行政许可情况,年报个体户应该填什么证件 如果你经营百货、服装,根本不涉及行政许可,所以这个不用填。如果你经营烟酒、食品,可能涉及《食品流通许可 证》、《烟草制品零售许可 证》,那你要点“增加”,把你取得的证件名称、有效期限等内容填上去。
问题八:什么是经常性行政许可和非经常性行政许可 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由及其常委以法律、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以地方法规设定。上一个等级没有设定的, 下一个等级才可以设定。
对于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发展情况,认为可以通过前述设定的优先原则所列方式解贰的,经过报批准的程序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形式---决定
②在有必要的时候
③实施后,除了临时行政许可事项以外,应当及时提请及其常委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问题九:《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许可是什么意思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以两款分别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根据上述规定,笔者以为说明了三点: 1、将行政许可确定为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执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该文件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它所针对的事实是规范发布以后的事实,是对未来之事作出“定”、“处理”、“”的规定 。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本文第二部分再阐述。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体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包含三层意思:其一,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即主体要素。行政行为只能由行政主体作出。其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即职权、职责要素。行政主体的任务不是为了从事民事活动,而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职能从事的活动。其三,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行为。这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是指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律意义和产生法律效果”。 实施行政许可则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2、实施行政许可属于受羁束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没有或很少有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许可正属于这种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是必须合乎法律授权原则。要求从事许可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有法定根据,即有法律、法规授予的实施行政许可证的职权。 二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将许可证颁发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三是严守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审查、决定行政许可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做到不偏不倚。 四是严守法定期限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许可证。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决定”。行政机关审查相对人条件,只要相对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应当给予行政许可,否则,则拒绝。因此,行政机关只是审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是一个技术过程而无自由裁量权,完全按法律规定程序。如,优先申请标准、条件优越标准,即使是有名额限制的行政许可,也只是树立了标准,不同于自由裁量。 3、行政许可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可以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等。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等。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进行管理过程中,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不包括行政机关对所属的企业、事业,或者说作为出资人对所属的企业、事业日常管理所作的审批决定。《行政许可法》第三条正是通过对行政许可外延的一些排除性规定,表明本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的重点是外部行政行为。
问题十:什么是行政许可?举例说明。 行政许可,就是 职能部门准许你做,你才能做,否则就涉及违规违法。
比如建造师考试,只有通过建造师考试,取得证书,你才能成为项目,否则从法律上来说,你就不能当项目。
比如经商,没有 发给的营业执照,就是无照经营,将被取缔。
这些都是行政许可。
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除此之外,均不得随意设定行政许可。另外,对于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如果通过自我管理或者能够实现市场调节的,也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许可的型别,请检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条件---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装置、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一) 直接涉及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巨集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体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生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装置、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设定事项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装置、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哪些法律档案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在立法理论上,设定也可以称为创制、创设,讲的是一种制度从无到有的创制活动。它与一般所称的规定不同,规定较多是从有到有,由粗到细,把已有的原则具体化。 从法治的意义上讲,行政许可是法律、法规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规定了某种限制条件。这些权利和自由许多是宪法规定的权利。对宪法规定的权利作限制,必须符合宪法精神和立法法的规定,通过立法解决,不是任何机关和组织都可以随意限制的,也不是随意采取任何形式都可以限制的。由于我国立法体制是一个统一的、分层级的体制,因而,必须从国情为出发点,对各立法主体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方可从源头上对许可加以规范。下面按照立法许可权的划分,介绍行政许可设定权的配置。 一、立法的行政许可哪些部门可以制定规章设定行政许可?设定权 (1)法律的许可设定权 法律是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及其常委会是代表行使权力的机关,也是代表意志行使立法权的机关。自己的代表机关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在某些领域设定许可,决定对某些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必要的限制,符合法治精神。因此,在本法确定的许可范围内,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形式的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许可设定权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其效力等级仅次于法律。因此,其设定权的位阶高于地方法规和规章,但低于法律。其设定许可权与立法许可权一样,体现两个原则:一是法律保留原则。立法法规定的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主要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最基本的制度)除非有授权,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二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有了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具体规定。 此外,法律还开了一个口子,允许采用释出决定的方式设定许可。释出决定是的一项权力,一般是针对某个具体事项做出,内容单一,条文少,应急,内容与制定程式均不同于行政法规。对可否以释出决定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立法时有些不同意见。常委会肯定了这种形式,是出于四个考虑:一是行政许可法取消了部委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这是一个重大的举措,保留这一规定较为主动。二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发生一些紧急情况,需要有相应的应争措施和手段。三是、出版等意识形态领域,立法条件尚不成熟,需要由档案来管理。四是改革中的一些试验、试点事项(如再就业、保障等),制定行政法规不成熟,也需要以决定等方式公布。但“决定”毕竟不是行政法规,因此,法律规定:除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及时提请人大制定法律,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二、地方立法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1)地方性法规的许可设定权 省级人大、较大市人大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其位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 规章。原因在于地方人大是地方权力机关,而 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选出的地方权力机关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安全,在一些领域设定许可,以立法对公民权利作某些限制,合乎法治的一般原则。不少(如澳大利亚、奥地利、法国),行政许可设定权在联邦议会和州议会,经议会授权, 可以设定一些具体化、暂时性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已经有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一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规定,进行细化。不能增加许可条件和许可事项。 (2)省级 规章的许可设定权 地方 规章的设定权问题,是行政许可法立法过程中又一个大的争议点,中心是要不要给予规章设定权。原草案已经取消了部委规章设定权。考虑到地方 综合管理的职能和任务重,草案规定给予省级、较大市级 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发生意见分歧。一种意见不赋予地方 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权。主要理由:一是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两种规章(地方 规章和部委、直属局规章)设定权过多。现在取消了部委规章设定权。保留地方 规章设定权,行政许可仍可能失控。二是地方 是执行机关,不应当自己给自己设定权力,要设定可以提到地方人大。人大两个月开一次会,不会误事。另一种意见主张赋予地方 规章设定权,理由一是大,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事事管,很难管好。二是地方 管理经济、生活的指导思想已发生变化,不会乱设许可。三是地方立法周期长,影响行政效率。 常委会综合考虑两种意见,认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辖区大,综合管理任务重,有时出现地方性特殊问题,需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制定地方法规又来不及,赋予省级 许可设定权是必要的。为此,行政许可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给了一个一年期的临时行政许可设定权。这样处理,既适应了实际需要,又体现了法制原则。又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外,任何规范性档案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里的含义是:一是,除上面有权机关外,其他别的机关,如较大市 、一般设区或不设区的市 、县、乡 都不能再设定行政许可,地方委也不能再设定行政许可;二是,、、省级和较大市人大、省级 有权设定许可,但许可的形式只能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形式,不能再用其他红标头档案或者通知等形式。
如何理解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装置、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许可法》第14条、15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时常性行政许可,的决定和省级 有权设定临时性许可。
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可以采用释出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装置、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14条、15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的决定和省级 有权设定临时性许可。
哪些档案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答: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事关 职能的转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行政许可的设定许可权上,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包括部门规章在内的其他规范性档案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也就是说行政许可的设定只能由及其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 行使(较大的市包括省会城市、经批准的18个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行政许可法赋予了在必要时,可以采用释出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但作了限制。所谓必要时,包括临时、紧急情况、,为试点需要,一时难以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况。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因条件、情况发生变化废止以外,决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在条件成熟时,应当适时提请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设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设定。
除此以外,包括部门在内的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均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但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于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是在上位法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下位法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上位法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下位法只能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章只能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是什么?
1、直接涉及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巨集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宝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条件或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装置、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秩序,促进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巨集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装置、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可以采用释出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档案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式、期限。 第十九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 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审查需要几个人
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如下:法律分析:行政许可审查需要两名以上进行核查。规定称,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法律依据:《中华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进行核查。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以下哪一种行为属于行政许可?()A、企业法人登记 B、婚姻登记 C、税务登记 D、户口登记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税务登记属于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的排除范围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A、企业法人登记,属于行政许可
A、企业法人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分析: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申请与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听证。变更与延续。
法律依据:《中华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问题四:什么是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行政机关及其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什么叫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行政许可的内容是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3、行政许可范围的确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4、行政许可的排除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问题五:结婚证是 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 是确认,每个人都有结婚的权利,行政许可是让你取得一定的资格,而结婚的资格每个人都有。楼下那位,那些情况,就我理解,不是他们没有结婚的资矗,而是在他们申请确认的时候,我们不给他确认,但他们是有资格申请结婚的,有资格做一件事,并不代表一定能做这件事,要不要行政确认就没有必要了么,是不是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有行政许可案件之说吗?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因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不当,引发的案件。比如不该许可的许可了,侵犯了其他被许可人的权益。该许可的没许可,侵犯了申请人权益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当然有,这属于行政案件的其中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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