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提出执行异议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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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认为执行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 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法律客观:

《中华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讼。

对执行有异议怎么办

对的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提出书面异议。一般来说,对这个执行裁定书如果有异议的话,一定要及时向执行的提出异议的,不过要注意一定要在这个执行裁定书送达的十五天之内就要向本院提出申请的,同时要以书面的形式提交这个申请异议的申请书。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执行可以驳回吗: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的执行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对强制执行有异议可以向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很常见的,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以此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如何向提出执行异议?

向提出执行异议的具体流程包括执行异议的申请主体,执行异议申请的方式,执行异议申请的范围等内容。除此之外,具体的申请流程和内容根据地域、城市不同、具体的事实经过不同而发生变化。值得注意的是,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

一、如何向提出执行异议?

1、执行异议的申请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提出书面异议......”和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新增加的一条,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拓宽了执行异议主体的范围。

2、执行异议申请的方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异议只限于书面提出。但是,依据《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对于提出书面异议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允许异议人口头提出,但是必须形成笔录,也就是以书面提出为主,口头提出为例外的原则。

3、执行异议申请的范围。对于哪些事项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只能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

二、向提出执行异议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讼。

《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讼的,由执行管辖。

第十九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讼的,执行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综上所述,向提出执行异议的具体流程包括具体的申请人、申请事项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其中,如果经审理,理由无法成立,会将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如果理由成立会根据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判断。

执行中当事人发现判决错误,可否提出执行异议

新修订的《中华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提出书面异议。司法实践中,由于执行行为纷繁复杂,形式多样,范围广泛,具体如何把握,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应当慎重对待。笔者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一般可归结为以下几类: 1、执行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是指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执行时所采取的具体方法和手段。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采取何种执行措施、如何采取执行措施,直接关系到执行的实际效果,对当事人各方的利益都会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如果执行措施违反《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允许其提出异议,以资救济。例如,执行在查封、扣押、冻结时未依法作出裁定,对有登记的财产查封时不依法通知有关协助执行机关办理查封登记,拍卖公告的范围违反法律规定,拍卖流拍后长期拖延不及时进行下一次拍卖,拍卖成交或抵债后不及时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或承受人,等等。对上述这些依法应当实施而未实施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依法实施相应的执行行为。又如,执行对被执行人的同一财产进行重复查封,超标的查封,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直接予以变卖,依职权指定评估、拍卖机构,拍卖保留价的确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停止拍卖而不及时停止,低于保留价拍卖成交,强制债权人接受标的物抵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执行时违法审查第三人提出的异议,等等。对上述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所实施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予以撤销或改正。 2、执行在强制执行时应当遵守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强制执行应当遵守程序有明确规定,如果执行在实施执行时违反这些规定的,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也应赋予其提出异议的权利。例如,《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第11条规定:“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如果执行违反上述规定,对应当评估的财产未经评估即进行拍卖,或者拍卖前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先期公告的,均违反了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此提出异议。又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应当先由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的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才可以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如果未由事先签发公告,或未给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预留一定的时间,直接实施强制执行,即违反了法定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可对此提出异议。再如,依照《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和第6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实践中,如果执行未事先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即直接对第三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的,也属于违反法定执行程序的情形,第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此提出异议。 3、强制执行中作出的某些法律文书 执行过程中,为推进执行程序正常进行、处理某些程序性事项以及采取执行措施等,执行需要发出裁定、决定、命令、通知等相应的法律文书,如果执行依法应当发出而未发出相应的法律文书,或者不应发出而发出了某种法律文书,或者发出了错误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会造成直接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赋予其提出异议的权利。例如,依照《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如果查明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有尚未支取的收入,但不及时作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依法作出裁定,及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又如依照《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6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时,搜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件。如果搜查人员未出示搜查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其依法出示。再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只有在出现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下,执行员才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如果根本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如在完成行为的执行中,执行员未事先发出执行通知,即直接进行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可以提出异议。 4、其他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执行行为 执行行为的范围非常广泛,除上述三项外,执行过程中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执行行为,都有可能出现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例如,执行没有执行依据而实施执行,超过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权的范围进行执行,违法追加、变更执行当事人,对法律禁止执行的财产予以执行,违法进行搜查,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计算错误,执行机构直接裁定分割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财产,等等,在上述类似情形下,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异议,以资救济。 当然,在具体实践中上述几种情形往往很难截然分开的,许多执行措施实施时往往需要发出相应的法律文书,许多程序性规定往往又是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遵守的程序,实践中没有必要对某种执行行为究竟是违反了关于执行措施的规定、执行程序的规定还是其他相关规定过多纠缠,关键是判断某种具体的执行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鄱阳县李晓林)

怎样对判决提出异议申请

法律分析:对诉讼做了判决后,要求相关当事人按照判决书的内容执行,要是被执行人觉得的判决对自己不公道,也不想要按照的要求执行的话,就可以提出异议,向进行申请。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议。上一级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被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吗

法律分析:依据民诉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是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被执行人是属于案件的当事人,符合执行异议提出的主体要求。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法律依据:《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讼。

被告对执行不服可以提出异议吗

法律主观:

被执行人无权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的权利,这被称为执行异议。案外人是指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