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律师证券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律师证券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律师证券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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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津南有名的律师事务所如下:1、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2、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3、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4、天津金久煦律师事务所;5、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6、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7、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8、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9、瀚洋律师事务所;10、益清律师事务所。
2、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
3、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4、法律依据:《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3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和理由。
5、第六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分析、判断。
6、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应当拟订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措施,并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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