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探视权,建议双方协商达成,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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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关于适用《中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你好.法律规定父母一方有探视权的权利,时间可以双方协商,不能协商,也可以判决。一般协商为主。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关于适用《中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一、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法律如何规定《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 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文详细讲述如何行使探望权和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二、关于离婚后孩子探视权的规定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探视权是一种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探望权属于亲权范畴,探望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其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2、探视权是法定权。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道德。“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由权力予以调整便产生了《中华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探望权的规定。

该法律条文对探望权的行使、中止和权利的恢复情况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直接抚养方的协助义务。婚姻关系终止,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权。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剥夺。

3、探视权是受限制的权利。探望权的基础和设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探望权源于亲权,但必定不同于亲权。因此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和亲权一样随时随地都可以行使。

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权人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裁决确定的方式。

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对子女适宜的地点来行使。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有权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4、探视权是探望权人的一项单纯的权利。探望权为单向性,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力。

对于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权行使的对象,不是探望权权利义务的相对人,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探望权人对其进行探望。当然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抚养他的一方父母来看望他,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以方要求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法律允许,但没有强制性保障其权力的规定。

我国现有立法还停留在只规定不直抚养子女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的层面,这对于未成年子女来,只能保障其生活的物质需求,不能保障其情感心理成长的精神需求。

三、探视权实践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直接扶养孩子一方对孩子实行单方垄断。一些当事人离婚以后,直接扶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觉地形成谁扶养孩子谁就有决定孩子一切的错误想法,不准对方探视或者横加干涉,同时对另一方提出的正确建议不闻不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2、关于探视权的判决,对法官来说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在判决书中很简单地确定一方有探视权,在实际履行中当事人关于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地点、方式意见不一致,如是三两天一次还是一周一次?

是带回去住还是到对方家,还是在子女所在学校探视?很容易发生,不利于请求方探视权的实现。若规定的过于详细,执行起来也很困难,因为实际生活中随时出现的诸多因素很可能导致无法丝毫不按判决执行。

3、“探视权”的执行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较大问题。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常常遭阻挠或对探视权进行滥用。我们在实践中曾遇到过这样两个案例。

一例是,双方离婚孩子被判决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女方不准其进入屋内,只是将家中的防盗门上的铁窗打开,让男方站在窗口看几眼孩子,男方无法忍受这种探视方式又提讼。

另一例是,双方离婚时达成协议,女方抚养其子一年后转由男方抚养,但两人常因探视发生,女方有时来探视在楼下就喊“儿子,妈妈来看你了。”

闹得左邻右舍“鸡犬不宁”。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依法强制执行。但该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如何“强制执行”,无法可依。

4、法律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

而实践中具体行使探视权的不仅仅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还有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还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亲属,这时若不准他们探望,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长,另一方面有悖于正常情理。

5、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出现孩子明确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视的情形,这是调解或裁判时往往忽略或者无法预见的。探视受阻的父或母无奈又跑到要求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

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的伤害。

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扩展资料:

域外权力

国外大多数均对离婚后父或母对不直接抚养的子女有探望权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德国关于探望权有这样的规定:

(1)不享有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一方有权与子女进行人身交往。不享有人身照顾权的父母一方和人身照顾权权利人应当不作任何有损于子女对另一方的关系或使教育产生困难的行为。

(2)家庭可以对交往权的范围作出裁判并对其行使作出也对第三人有效的详细规定;在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非为人身照顾权权利人的父母一方在交往期间行使本法第1632条第2款规定的权利。

(3)不享有人身照顾权的父母一方鉴于正当利益,以符合子女的幸福为限,可以要求人身照顾权权利人告知子女的人身情况。”

美国法律中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无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有合理探视权,经过调查,认为探视将会给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思想感情的健康带来危害的情况除外。”

现代许多及一些地区的立法都明确具体规定了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母一方有权探望子女。

有的还规定了祖父母等近亲属有探望权,甚至有的还进一步规定该方有参与子女教育义务、为子女的权利管理子女财产的权利以及请求告知子女个人状况的权利等。有的明确规定了行使探视权的限制条件。

如必须符合子女的利益、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得阻挠另一方行使对子女的交往权,另一方不得滥用对子女探视权损害子女利益,否则就被依法剥夺该权利。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老婆几年不在一起过日子,儿女不管我我如何处理家里事

一、婚内 探视权 可以么? 探望权的产生以父母双方婚姻或 同居关系 的解除为前提条件,以不直接 抚养 子女为必要条件,因此,婚姻关系存续而夫妻双方非正常 分居 期间,双方实质上都享有亲权,探望权亦并未产生,实际行使亲权的一方阻碍对方看望子女,并不构成对所谓“探望权”的侵犯。不能实际履行亲权的一方如何行使相关的救济手段,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其要提起探望权 诉讼 ,必须先与另一方解除婚姻或同居关系。 二、探视权的法律特点是什么?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 离婚 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婚姻法 》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综上所述,探视权的产生是基于父母双方离婚,如果在婚姻存续期内,双方都有照顾孩子的义务不存在探视的情况。如果一方阻扰对方看孩子,的话,也不是以探视权为事由。如双方离婚后,应该在 离婚协议书 中规定好探视时间方式等。

关于孩子的探视权有什么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

只给抚养费不看孩子

只给抚养费不看孩子,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是大家都关心的问题,大家也都知道一般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是需要给对方支付一定的孩子抚养费的,以下了解只给抚养费不看孩子。

只给抚养费不看孩子1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义务人给付抚养费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另一方探望子女的,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民法典》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子女抚养权包括哪些权利

父母抚养子女的,抚养权利如下:

1、抚养权可以与孩子共同居住权

除了双方约定孩子轮流居住的情形外,抚养权意味着与孩子共同居住权。那么,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自然可以与孩子长期居住、生活在一起。

2、抚养权包含了监护权的内容

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同时取得了监护权,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代表孩子做出孩子自己不能单独做出的决定;同时,代孩子行使财产所有权。

3、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不用向对方支付抚养费

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虽然也要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但是,不用向对方支付抚养费,所以,不用担心对方滥用自己的“抚养费”;相反,对方有此忧虑。

4、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可以“控制”对方探望权

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有义务配合对方探望孩子,这是法律规定,但是,现实中,往往是抚养权人完全制约住对方,可以随意制造困难阻止探望。

5、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时具有一定的优势

一般而言,法官会考虑双方的实际处境和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虽然,这种照顾可能是给孩子份额,但是,在实体上,抚养孩子的一方多分得了部分财产。

《中华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协议离婚孩子抚养费只能约定给到18岁吗

实际中,父母协议离婚时,要解决孩子抚养问题,给付抚养费根据双方协商。

并且,双方就抚养费进行协商时,对抚养费数额、给付方式等问题,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没有强制性要求。

所以,对于是否约定给到18岁,属于法律上的要求,父母可以约定支付到子女大学毕业,不一定只能约定到18岁。

另外,双方就抚养费进行约定时,可以参考法律具体规定的抚养费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给付,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给付,以保障子女的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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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一方抚养权另一方有什么权利?

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从法理上看,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实践中,探望权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2001年4月28日《中华婚姻法》,就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则在于:

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离婚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但由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还不算长,在理论上对探望权性质的认识还存在分歧,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

二、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即使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也是需要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没有直接获取抚养权的一方也是可以拥有探视权的,同时没有的允许任何机关或者个人都是不可以中止探望权的,那么要中止探望权时必须要当事人向提出申请才可以。

只给抚养费不看孩子3

拒付抚养费有什么后果

1、将被强制执行

如果经或门办理了离婚,且对抚养费已经约定好,若一方不给,另一方可以到要求对方支付或直接申请执行。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支付抚养费的,可以以孩子作为原告,抚养孩子一方作为法定人,要求应支付一方按离婚协议或判决支付。

2、将被拘留

判决支付抚养费后,而应支付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对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行为,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司法拘留。

离婚后对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1、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判令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2、根据《中华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

以上就是关于我整理的拒付抚养费有什么后果以及离婚后对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这两个问题的一些相关解决措施,如果有需要的话可以了解一下。另外,我建议结婚前要做好慎重考虑,比较离婚对于夫妻双方和孩子都会有所伤害。

不给孩子抚养费的后果

我国《婚姻法》第48条明文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可见,不给子女抚养费不至于坐牢,但是由依法强制执行。如果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话,则就是有可能因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而坐牢的。

什么是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上述费用应当和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所以对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的贵族学校的学费、购买品的开支等费用一方可以拒绝承担。

一般来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其十八周岁为止,因此不直接带孩子的一方没有支付孩子上大学费用的义务。

不给孩子抚养费的后果是什么?根据以上可以得知,这是属于民事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如果因为离婚等等问题不给孩子抚养费的,在判决孩子的父母给予抚养费未果时,则强制执行,如果依然未果,则孩子的父母将面临刑事,是要判刑的。

一、 离婚 后 探视权 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不能太多。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你们双方约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会判决。一般每个月两、三次,情况不一样,的判决会不一样。没有次数的法律规定。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在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 世界上很多民法中都有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 同居 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由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次数规定 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不能太多。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你们双方约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会判决。 一般每个月两、三次,情况不一样,的判决会不一样。没有次数的法律规定。 因此,关于离婚后孩子探视权的时间的规定,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由双方协调后达成共识或者约定。探视权出现问题时,可以及时与人员进行沟通求助,进行调节或者裁判。孩子需要良好的成长环境,家长们应该以孩子为中心考虑问题。

新婚姻法因女方嫌贫爱富的男方可以不离婚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一方以财产或其他利益要求另一方结婚的,另一方有权拒绝”,因此,女方嫌贫爱富的男方可以拒绝结婚,不可以不离婚。此外,《中华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一方以财产或其他利益要求另一方结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婚姻”,因此,女方嫌贫爱富的男方可以要求解除婚姻,不可以不离婚。总之,根据《中华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嫌贫爱富的男方不可以不离婚,可以拒绝结婚或要求解除婚姻。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一方以财产或其他利益要求另一方结婚的,另一方有权拒绝”,因此,女方嫌贫爱富的男方可以拒绝结婚,不可以不离婚。此外,《中华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一方以财产或其他利益要求另一方结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婚姻”,因此,女方嫌贫爱富的男方可以要求解除婚姻,不可以不离婚。总之,根据《中华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嫌贫爱富的男方不可以不离婚,可以拒绝结婚或要求解除婚姻。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一方有重大原因不能履行婚姻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因此,女方嫌贫爱富的男方不能不离婚。此外,婚姻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双方应当尊重对方,尊重婚姻,尊重法律,不能因为贫穷而破坏婚姻。另外,双方应当尊重彼此的感情,不能因为贫穷而破坏婚姻。个人小贴士:婚姻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关系,双方应当尊重对方,尊重婚姻,尊重法律,不能因为贫穷而破坏婚姻,应当珍惜彼此的感情,维护婚姻的和谐。

不可以。新婚姻法中没有规定因为女方嫌贫爱富的男方可以不离婚,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受到家庭、重大背叛、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等等,才可以申请离婚。

男方可以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破裂了,如果他们没感情了就可以离婚,是不是嫌贫爱富是不构成离婚的主要条件的,如果因为这个发生了争吵矛盾,夫妻关系不可调和了,那么就可以离婚了

不可以,根据《中华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果一方有明显的不当行为,影响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给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责离婚。

请问一下男方,女方既然嫌贫爱富了为什么还不和她离婚呢?这样一起生活幸福吗?交朋友一定要了解对方的情况再决定不能草率而后悔莫及。所以对方嫌贫爱富一定要离婚否则今后生活不会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