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研究生落户补贴_福州市硕士研究生补贴
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补贴较多,一般包含助学金和校内奖助学金两部分。其中,助学金面向全体硕士研究生,根据学业成绩、科研工作以及科研论文等因素评定,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校内奖助学金则是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工作、学科竞赛以及活动表现等综合考虑,面向研究生颁发,金额不等。总的来说,在福建医科大学攻读研究生期间,可以获得较为可观的经济补贴。
福州研究生落户补贴_福州市硕士研究生补贴
福州研究生落户补贴_福州市硕士研究生补贴
福州人才引进政策补贴如下:
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1、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3、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和福州市三个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分别享受18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或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租房补贴(共发放三年)。
二、给予引进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奖励:
1、对经认定纳入“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的博士研究生,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后给予30万元奖励,分三年等额发放;
2、国内“双”建设高校、境外大学、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榕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一年后给予硕士每人3万元、本科每人1.5万元人才奖励;
三、给予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个税奖励,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四、给予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来榕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A、B、C类级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给予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和出站留榕博士后奖励,给予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给予出站后继续留榕工作的博士后人员30万元人才奖励,分三年发放;
六、多渠道筹集酒店式人才公寓,多渠道筹集一千套酒店式人才公寓,提供给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租住,租赁费用由、用人单位、人才各承担三分之一。
《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第三条 《八条措施》条所称的高层次A、B、C类人才,是指经我市申报认定,符合受聘、合作、创办企业、受派四种方式中的一种及基本条件,同时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文件规定的杰出人才(A类)、创业创新领才(B类)、急需紧缺创业创新人才(C类)。
其中,“从境内引进的”指从福建省外引进的,“从境外引进的”指目前在境外,或者近3年内从境外到大陆(不含福建)工作的(包括自主创业的),超过3年的视同境内引进。
福州双高校毕业生引进落地奖励申请条件
福州双高校毕业生引进落地奖励申请条件
奖励是一种激励手段,是焕发人们的荣誉感和进取心的措施,是一种调动行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积极性,限度地挖掘潜在能力的管理方法。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福州双高校毕业生引进落地奖励申请条件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申请条件
毕业于国内“双”建设高校、境外大学、科学院大学、研究机构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1.按规定在我市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达到起征点的'),同时在我市落户或居住(或居住证);
2.硕士毕业生必须于2014年1月1日之后毕业、2016年1月1日之后来榕工作满一年以上;本科毕业生必须于2015年1月1日之后毕业、2017年1月1日之后来榕工作满一年以上;
3.工作满一年以上是指在我市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连续满1年以上;
4.受聘的须与福州市企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个人创业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说明:
这里的福州市企业是指按照福建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福州市财政收入的福州市市企业。
补贴标准
国内“双”建设高校、境外大学、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榕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一年后给予硕士每人3万元、本科每人1.5万元人才奖励。
硕士、本科毕业生奖励,实行分期发放。其中,来榕工作满一年后,经申请认定后发放一半奖励;来榕工作满三年后,经申请认定后发放另一半奖励;
申报材料
1、《福州市“双”硕士、本科毕业生引进落地奖励申请表》
2、明(护照)复印件;
3、书(证明)、书(证明)复印件、学信网学历证明
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不少于3年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5、所在企业开具的工资单(证明);
6、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未达到起征点的需提交说明)等复印件;
7、或居住证复印件;
8、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其它相关材料;
10、来福州市前的工作经历、离职证明或工资社保等材料。
以上复印件均需申报单位审核并盖章,并在目录页盖章处标明“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申报时须提供原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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